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世源
陳世清 陳世文 被告 陳沛雨 上列被告陳沛雨,因本院一0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八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世源、陳世清及陳世文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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