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1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威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清晰版之債權讓與通知回執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