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債權人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祐華 債務人 張望南
張望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未釋明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因未據提出關於上開利息請求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2年3月29日裁定命補正提出請求利息10%之依據、催告債務人繳納之存證信函回執等,惟債權人於同年月31日收受送達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債權人未釋明得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即定期債務之期限屆滿時或非定期債務之債務人受催告時)、得請求計息之利率等之釋明資料,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