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債權人 高永珍 即大興起重行債務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逾票款223,650元部分,不得依
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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