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妤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玖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妤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961公克,詳110年度毒偵字第3212號卷第129頁,110年度安保字第120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次查,被告遭扣案之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961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44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3212號卷第135頁)。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直接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二者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