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明財(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40號、第8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朱明財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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