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江怡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志哲 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86,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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