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廖佩洵 被告 蘇文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黃英彥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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