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03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易桓 即 李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