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葉金淑 被告 林汶良
葉冠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林汶良、葉冠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 李易穎 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李易穎該部分被訴犯行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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