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參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84號竊盜等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鑰匙3支,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罪,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7年度速偵字第184號),該案查扣之鑰匙3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