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喬文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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