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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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60號上訴人賴正重視同上訴人 賴武村
賴屘 賴堂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正治 視同上訴人 賴正庭
賴政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 視同上訴人 賴學科
賴學撰 張清文 賴秀鳳 賴丙丁 賴丙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佳菁
賴丙坤 賴以 專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定
賴阿順 賴明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森進
賴羿 太 賴富美 賴正銘 賴長盛 盧克明 莊乃濱 陳嗣元 張清娘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德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月霞 視同上訴人 賴亮印
賴君洲 賴君湖 王 賴雪 賴育文 蔡嬌梅 賴育喜 張文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視同上訴人 賴文利
賴財源 賴王冠 賴 王美 賴瑞錦 廖惠玲 賴佳伸 賴佳享 賴怡如 張清振 賴正益 賴正賢 賴政坤 蔡素月 賴泰 及 賴美如 賴彗溱 賴秀雄 賴樹茂 賴建勲 賴克 和 江連旺 江宗煙 江宗星 江宗輝 江秀春 江素真 賴月娥 賴淑娟 賴淑惠 賴淑美 賴榮霖 賴秋吉 賴勝嘉 (即視同上訴人 賴健一 之承受訴訟人) 賴勝利 (即視同上訴人賴健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勝集 (即視同上訴人賴健一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嚴秋霞被上訴人 楊勝賢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複代理人 黃瀞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賴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勲」。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C6面積「124.4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21.42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林金灶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