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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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張錦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翠芬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105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僅於105年6月8日具狀稱「要以公務員故意過失來負責任...以參億玖仟萬元來損害賠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