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9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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