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紅色藥錠(總淨重捌點玖零公克,驗餘淨重捌點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判處無罪,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部分則公訴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六號判決駁回無罪確定,查獲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紅色藥錠(總淨重八.九0公克,驗餘淨重八.六三公克)係違禁物品,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之紅色藥錠(總淨重八.九0公克,驗餘淨重八.六三公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該局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刑鑑字第0九八00二五二八三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前開紅色藥錠屬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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