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愷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科典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濬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向反訴被告即
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
不同之獨立反訴,因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已記明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