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6,559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8,51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4,956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13,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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