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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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 張淇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於財產說明書中將債務人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動產、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珠寶、金飾、古董、字畫、儲蓄型保險、投資各項)、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現金存款證明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五、敘明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人及家屬每月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必要生活費(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千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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