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志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姓名為廖志強,惟經查該名相對人之身分證號資料及年籍相關資料,其姓名於戶籍資料記載為 廖自強 ,與聲請狀中所載不同,請聲請人補正本件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人別資訊。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