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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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聲請人與 陳正雄 、 郭建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案之借據,雙方約定大意略為:「未能依約還款,立借據人同意將豬場出租予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故,何以本件聲請人非主張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履行,而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