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02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常孝天 即 常寬樂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㈡提出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常寬樂戶籍地之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