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496號原告 簡伯安 被告佰年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萱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