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持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陳蔡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純慧 因返還持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705元,有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附卷可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