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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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02號原告 官文霖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穎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給付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1,650,00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7,335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