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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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787、21615、21661、24859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更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且被告素行良好,有固定住居所及正當職業,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膽結石,身體經常不適,膽結石更須在外就醫治療開刀,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在卷,惟查被告所涉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次數不少,另其向同案被告 林瑞屘林慧美 購買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亦亟待調查,是被告目前尚有羈押必要。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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