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