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1806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