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十七行及第十九行中關於「蔡小姐」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小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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