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山 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236222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11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80.08%)及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19.92%),本次聲請僅請求現金卡債權。三、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07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28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770元 林山育 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40,770元林山育民國96年11月1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