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孟鎧選任辯護人黃呈熹律師
沈祺雲律師 孫紹浩 律師被告 李宗謁 輔佐人 李世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孟鎧、李宗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施孟鎧、李宗謁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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