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9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楊芯純

訴訟代理人 王薏瑄 律師

趙興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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