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得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得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得麟前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3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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