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利冠蔚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250,832元││├─────────────┼─────────────┼──────────┤│複丈費│16,000元││├─────────────┼─────────────┼──────────┤│共計│266,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