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林世 和
劉景甄
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
被告 詹庭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江哲瑋
法官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君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