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告 楊堉源

被告 林善明

蘇垣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林婉昀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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