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王慧君
訴訟代理人 紀成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2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 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