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 洪正璋 即瀧盛餐飲店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告 蔡宗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何念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長志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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