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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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陽辰被告陳智偉上開葉陽辰、陳智偉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 趙長毅 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花蓮市○○路○○○巷○號居花蓮縣○○鄉○○○○街○○號被告 張平行 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鄉○○○街○○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78號、第724號、第329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葉陽辰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陳智偉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七、十一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趙長毅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十一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平行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三至七、十一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柒萬元。
事實
一、葉陽辰於民國(下同)101年間起,企圖自花蓮縣北區即 秀林 鄉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中,牟取不法之利益,與陳智偉、趙長毅,基於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葉陽辰策劃選定上開機關發包之如附表所示工程,親自或指揮如附表所示之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至投標處所進行攔阻投標之方式,並使投標廠商參與「開小標」,且以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在秀林鄉鄉公所正式開標前,由葉陽辰之圍標集團成員主導,使如附表所示之有意願參標廠商至特定地點聚集,有意願參標廠商各自提出回扣金數額(即圓仔湯錢,通常為工程得標金額之1成),由提出最高回扣金之廠商得標,其餘廠商則由葉陽辰圍標集團安排陪標或配合不為投標,事後並由集團成員分配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之利益予配合廠商,使參加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嚴重影響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嗣經警方長期蒐證後,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102年1月30日拘提被告葉陽辰等人到案,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上列被告葉陽辰、陳智偉、趙長毅、張平行4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均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葉陽辰、陳智偉、趙長毅、張平行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被告張平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之證述;證人 郭國祥 、 胡榮發 、 魏榮龍 、 陳燕玲 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 翁增 凱、蔣 國富 、 徐俊 德、 廖明郎 、 馬年登 、 許珉偉 、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何政龍、 江守仁 、 許明修 、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同案被告余尚任、 瑞億土 木包工業代表人 黃傳宗 於偵訊中之供述;被害人 吳榮洲 於警詢中之陳述,互核一致,並有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之招標、決標公告、開標、流標紀錄、現場蒐證錄影帶截錄照片、本院101年聲監字第228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01年聲監續字第105號、第115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02年聲監續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圍標秀林鄉公所工程招標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無違,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成立要件。是以行為人祇須基於影響決標價格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已構成本罪;且有上揭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縱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035號、101年度臺上字第5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合意圍標型態不一,並非均以交付搓圓仔湯金額為協議要件,是縱使行為人、配合廠商未取得協議交付之搓圓仔湯金額,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是被告等人既已透過開小標或事前協議方式分工,而使集團內廠商就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揆諸前揭說明,其等妨害投標之犯行即應屬既遂。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葉陽辰所為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犯行;被告陳智
偉所為如附表編號5-7、11所示之犯行;被告趙長毅所為如附表編號1-7、11所示之犯行;被告張平行所為如附表編號1、3-7、11所示之犯行,均係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而起訴書載稱被告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惟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欄」所援引法條內容乃係同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顯係誤繕,應予更正。
㈡就附表編號1-11所示之各次行為,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告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各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葉陽辰、陳智偉、趙長毅、張平行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定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破壞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以提升採購之品質之目的,實屬不當,惟念及其等於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之態度,復酌其等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犯罪情節,暨衡被告葉陽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1名子女需要扶養、以土木工程為業、月收入3至4萬元;被告陳智偉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需要扶養妻子與1名子女、月收入2萬5千元;被告趙長毅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送貨為業、需要扶養母親、月收入約2萬元;被告張平行為國中畢業、工作為土木業,月收入不一定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㈣又被告葉陽辰雖曾因公共危險、重利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91年度交易字第80號、93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5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4年4月6日執行完畢在案,然其於5年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陳智偉、張平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且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葉陽辰、陳智偉、張平行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併予宣告緩刑4年、2年、3年,並諭知其等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行為人│工程名稱│犯罪時間、地點、事實││號││││├─┼───┼────┼───────────────────┤│1│葉陽辰│景美村產│於101年7月31日9時許,由趙長毅、 鄭正雄 │││趙長毅│業道路改│、 張文亞 先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鄭正雄│善等二項│標廠商之至花蓮縣新城鄉北三棧119之6號之│││張文亞│工程。│統一超商前開小標,而後葉陽辰與廠商翁增│││張平行││凱、 徐俊德 、 蔣國 富、張平行在統一超商開│││( 永順 ││小標,共同協議由葉陽辰圍標集團屬意之廠│││土木包││商得標施作,嗣因已有其他廠商郵寄標單至│││工業)││秀林鄉公所投標而未得逞。( 翁增凱 、 立偉 │││││土木包工業;徐俊德、 永峻 土木包工業;蔣│││││國富、 盛元 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2│葉陽辰│ 佳民 公墓│於101年8月1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趙長毅│整修工程│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小標,在統一超商開完小標後,由翁增凱提│││││出12萬6千元之回扣金,以立偉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葉陽辰集團並安排蔣國│││││富經營之盛元土木包工業、許珉偉經營之大│││││昇土木包工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參與陪標。│││││( 蔣國富 、盛元土木包工業;許珉偉、 大昇 │││││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3│葉陽辰│崇德社區│於101年8月7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趙長毅│籃球場整│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張平行│建工程│小標,葉陽辰則指示翁增凱、蔣國富、徐俊│││(永順││德、張平行所屬廠商都不要投標,讓該標案│││土木包││流標。本標案因葉陽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廠│││工業)││商進入鄉公所內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徐俊德、永│││││峻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4│葉陽辰│文蘭國小│於101年8月9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趙長毅│周邊排水│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張平行│改善工程│小標,在統一超商開小標後,由徐俊德提出│││(永順││14萬5千元之回扣金,以永峻土木包工業名│││土木包││義得標左列工程,葉陽辰集團並安排蔣國富│││工業)││經營之盛元土木包工業、翁增凱之立偉土木│││││包工業、張平行之永順土木包工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參與陪標,事後陪標廠商取得3千│││││元不等之酬勞。(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5│葉陽辰│ 佳民村道 │於101年9月5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秀│││陳智偉│路改善工│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開│││趙長毅│程│小標,在統一超商開小標後,協議由張平行│││張平行││之永順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葉陽│││(永順││辰集團並安排蔣國富經營之盛元土木包工業│││土木包││、翁增凱之立偉土木包工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工業)││而參與陪標,陪標廠商事後獲得1千至2千元│││││不等之報酬。(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6│葉陽辰│ 富世村 人│於101年10月16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陳智偉│行道空間│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花蓮縣秀林│││趙長毅│及環境改│鄉0000000號之鐵道餐廳開小標,葉陽辰│││張平行│善工程、│、陳智偉指示翁增凱、蔣國富、徐俊德、張│││(永順│秀林鄉民│平行、廖明郎所屬廠商都不要投標,讓該標│││土木包│有社區原│案流標。本標案因葉陽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工業)│住民文化│業者進入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生活風貌│造成流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蔣││││營造--太│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徐俊德、永峻土木││││魯閣族文│包工業;廖明郎、大有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化生活運│起訴處分)││││動廣場設│││││置工程││││├────┼───────────────────┤│││本鄉各村│於101年10月16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道排水溝│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鐵道餐廳前││││維護及公│開小標,協議由馬年登提出3萬元之回扣金││││共設施工│,以 穎翔 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程(第二│馬年登、穎翔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期開口契│)││││約)││├─┼───┼────┼───────────────────┤│7│葉陽辰│三棧部落│於101年10月18日9時許,由趙長毅、 詹耀霆 │││陳智偉│ 街景及公 │、 張建鵬 在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趙長毅│ 共景觀綠 │廠商至花蓮縣秀林鄉0000000號之鐵道餐│││詹耀霆│美化工程│廳開小標,因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葉陽辰│││張建鵬││、陳智偉遂指示翁增凱、蔣國富、徐俊德、│││張平行││張平行、馬年登、江守仁所屬廠商都不要投│││(永順││標,讓該標案流標。本標案因葉陽辰圍標集│││土木包││團成員攔阻業者進入秀林鄉公所內投標,致│││工業)││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蔣國富、盛元土木包工│││││業;徐俊德、永峻土木包工業;馬年登、穎│││││翔土木包工業;江守仁、詠順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8│葉陽辰│富世村人│於101年10月25日,葉陽辰在花蓮縣新城鄉││││行道空間│北三棧119之6號統一超商前召集廠商開小標││││及環境改│,由江守仁提出14萬元之回扣金後,與葉陽││││善工程(│辰協議安排由江守仁以詠順土木包工業名義││││第二次招│得標左列工程,江守仁便將投標單交由葉陽││││標)、│辰處理投標事宜,開標結果確由江守仁之詠││││秀林鄉民│順土木包工業得標,江守仁便於同日13時許││││有社區原│,在其位在花蓮縣秀林鄉民治村住處交付14││││住民文化│萬元予葉陽辰。(江守仁、詠順土木包工業││││生活風貌│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營造--太│││││魯閣族文│││││化生活運│││││動廣場設│││││置工程(│││││第二次招│││││標)││├─┼───┼────┼───────────────────┤│9│葉陽辰│三棧部落│於101年10月30日,葉陽辰在花蓮縣○○鄉○○○○街景及公│北三棧119之6號統一超商前召集廠商開小標││││共景觀綠│,由江守仁提出27萬元之回扣金後,與葉陽││││美化工程│辰協議安排由江守仁以詠順土木包工業名義││││(第二次│得標左列工程,由馬年登之穎翔土木包工業││││招標)│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參與陪標,江守仁便將投│││││標單交由葉陽辰處理投標事宜,開標結果確│││││由江守仁之詠順土木包工業得標,江守仁便│││││於同日11時許,在其位在花蓮縣秀林鄉民治│││││村住處交付27萬元予葉陽辰。(江守仁、詠│││││順土木包工業;馬年登、穎翔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10│葉陽辰│和平公墓│於101年11月15日,在花蓮縣新城鄉北三棧││││外環道路│119之6號之統一超商開小標後,由翁增凱提││││水泥路面│出之回扣金,與葉陽辰協議安排由翁增凱以││││鋪設工程│瑞億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開標結│││││果確由翁增凱所經營之瑞億土木包工業得標│││││,翁增凱便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路花蓮二信前交付4萬3千元予葉陽│││││辰。(翁增凱、瑞億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11│葉陽辰│文蘭村產│於101年11月30日9時許,由趙長毅在花蓮縣│││陳智偉│業道路鋪│秀林鄉公所前攔阻欲投標廠商至統一超商前│││趙長毅│設水泥路│開小標,協議由翁增凱以立偉土木包工業名│││張平行│面工程│義得標左列工程,嗣因另有二家廠商郵寄標│││(永順││單投標,然仍由翁增凱之立偉土木包工業成│││土木包││功得標。(翁增凱、立偉土木包工業;徐俊│││工業)││德;永峻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