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八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二樓琴揚鋼琴音樂機構(下稱「琴揚樂器行」)及琴揚網路廣告社負責人 吳福添 之妻,負責管理編輯「琴揚樂器行」設於www.usedpiano.com.tw位址之網站,及經營該網路廣告社之業務。上訴人因不滿離職員工 李素玲 及其夫 陳澤龍 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開設「和風樂器行」,並懷疑李素玲於任職期間即利用職務之便,轉介客戶至「和風樂器行」,乃基於誹謗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在網路上張貼:「有一批有問題的琴流入了(桃園市○○街山上某處民宅)由家庭主婦和有高超技術的調音師合作(將瑕疵貨當A檔貨賣),一人在家中客廳擺幾台鋼琴,私下兼職售琴,欲用此形式脫售鋼琴,誑騙消費者,業界皆引為不恥,請消費者小心喔!」「桃園市○○街有一民婦在家中販售劣質中古鋼琴,請消費者小心喔!」「我們公司進口的中古鋼琴,只有小部分是多多少少有一些小狀況和小問題的琴,但是我們的技術還可以啦,可以化腐朽為神奇,整理的像九成五新的一樣,無論有多糟糕的琴,都會修理的沒問題,看起來跟A檔貨幾乎沒兩樣……有一批約七台的琴已修理完畢,完全看不出來,放置在向善街,歡迎選購,比市價可便宜三千元喔!」等文字。又虛構「美女」、「大二學生」等代號在網頁上發表:「消息喔,買鋼琴千萬不要去桃園向善街看喔!剛開始的時候,態度是不錯啦!買了鋼琴之後,小狀況就不斷的來了,找她又不負責任,還說誰叫你貪小便宜呢,真是氣死人啦!可惡ㄟ。」「買琴好奇心的下場……我很好奇的去向善街看看,我還以為多有規模呢?不過只是客廳擺幾台鋼琴罷了!當時就不想看了,轉頭就想走,那ㄍ女人竟然三字經就出來,哇勒,真是沒水準。」等文字。並於「琴揚樂器行」網站刊登「納莉颱風過後,有一批泡水琴流入民間(桃園市○○街山上某處民宅)由家庭主婦在家兼職販售,請消費者小心」等不實內容,指摘足以毀損李素玲、陳澤龍(即「和風樂器行」)名譽之事,藉由電腦網路散布予不特定多數人閱覽。上訴人復明知未經「琴揚樂器行」網址路徑下所設泛用型中文網站超連結之各商家、公司及醫院等授權,將李素玲、陳澤龍住處電話,以「24hr諮詢熱線00-0000000」、「24hr來電有獎00-0000000」等形式編輯刊載於上開泛用型中文網站之同一網頁上,製作內容不實之私文書,提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使其誤信撥打該網頁上之電話,即可聯絡泛用型中文網站標示之商家,以獲得諮詢與服務,致李素玲、陳澤龍成日接聽來電,不堪其擾,足以生損害於李素玲、陳澤龍及超連結之各商家等情。爰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為不足採,予以指駁綦詳。所為論敘,俱有卷存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復查上訴人以「有問題的琴」、「劣質中古鋼琴」、「泡水琴」等文字描述李素玲、陳澤龍售賣之鋼琴,或指摘售後服務不周、態度欠佳,並曾以粗話謾罵客人等情事,顯足以貶損其商譽並降低人格信用,自屬誹謗無疑。而上訴人雖未具體指名道姓,但誹謗對象為李素玲、陳澤龍(即「和風樂器行」),已可得確定。所辯李素玲、陳澤龍因廣告不實,故基於善意提醒消費者,避免他人上當等語,為卸責之詞,殊無可取,判決內已逐一剖析,論敘明灼(見原判決第七頁第二行至第十頁第五行)。再,上訴人在網頁上刊載與超連結相連網站廠家無關之李素玲、陳澤龍住處電話,已逾越網路參與者默示授權範圍,亦足使網路瀏覽者誤認該電話係聯絡泛用型中文網站所標示之商家。上訴人所為係對超連結功能之不當濫用,屬無權製作,並妨害公共信用,且足以生損害至明。又上訴人既將製作之資料置於網路,只要網站製作者未予封鎖,即便未向入口網站登錄,亦可經由搜尋引擎求得對應網址。換言之,資訊一旦登載網路,勢將成為公開狀態;至是否已向單一入口網站申請登錄,則無關緊要。上訴人辯稱其所架設之網站僅少部分向入口網站登錄公開,其餘部分仍須知悉路徑內碼方可進入等語,亦難採信,原判決併已詳加審酌說明(見原判決第十頁第六行至第十一頁第十三行)。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依憑證據所為之事實認定,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猶執陳詞辯解,漫稱上訴人僅係提醒消費者購買中古鋼琴時,應注意之事項,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本於對中古琴之了解及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李素玲等人以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之事實為真實,自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上訴人架設之泛用型中文網站,僅少數網頁登載「24hr諮詢熱線00-0000000」等文字而得以公開,其餘部分如非知悉路徑內碼,無法依連結方式進入。又上訴人未冒用李素玲、陳澤龍或「和風樂器行」名義製作文書,亦不足以發生損害,與偽造文書罪之要件不符;何況上訴人係因氣憤李素玲背信行為,一時失慮登載上開電話號碼,事後業已刪除等語,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判決內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憑己見砌詞指摘,並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石木欽法官李伯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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