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6、7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