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0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43號

原告 莊又華

被告 陳宏益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94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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