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57號

原告 張祥壽

被告 劉乃毓 即立昇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本件相關送達文書應送達劉乃毓及其住所,方屬適法,是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於 劉長鑫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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