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52號
原告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被告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被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重寶
原告與被告邱重寶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