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廷欣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33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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