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郭咏泫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趙汝欽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6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沈佳宜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