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瀚紳
張曼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貳包暨包裝袋拾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瀚紳、張曼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2人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毛重合計10.7719公克,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180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年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年7月1日以後,則關於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上開新法,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再刑法第11條亦於上開時日修正並施行,修正後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雖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明定,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規定嗣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從而於105年7月1日以後,如有依修正後第18條、第19條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或沒收之情形,應直接適用各該規定,而無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適用。至修正後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僅係就沒收銷燬客體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純係法條文字修正,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王瀚紳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王瀚紳於105年10月5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同年11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92、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2包(驗餘毛重合計10.7719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就其中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物品,分別取樣0.0128公克、0.0076公克、0.0099公克,並以氣相層析及質譜分析法鑑驗,檢驗結果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同年3月10日慈大藥字第105031071號函暨所附鑑定書1份存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2486號卷第26、27頁)。再被告王瀚紳亦坦承扣案之晶體12包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見警卷第2、3頁)。
是足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為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核均屬違禁物,自應均宣告沒收銷燬,是以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塑膠包裝袋1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婉真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毛重│淨重│取樣│驗餘毛重│驗餘淨重│備註││││(公克)│(公克)│(公克)│(公克)│(公克)││├──┼────┼────┼────┼────┼────┼────┼──────────────┤│1│晶體1包│0.4003│0.2029│0.0128│0.3875│0.1901│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2│晶體1包│0.71│--│--│--│--│重量為警方所測│├──┼────┼────┼────┼────┼────┼────┼──────────────┤│3│晶體1包│1.0165│0.8195│0.0076│1.0089│0.8119│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4│晶體1包│0.97│--│--│--│--│重量為警方所測│├──┼────┼────┼────┼────┼────┼────┼──────────────┤│5│晶體1包│0.9954│0.7984│0.0099│0.9855│0.7885│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6│晶體1包│0.97│--│--│--│--│重量為警方所測│├──┼────┼────┼────┼────┼────┼────┼──────────────┤│7│晶體1包│0.97│--│--│--│--│同上│├──┼────┼────┼────┼────┼────┼────┼──────────────┤│8│晶體1包│0.96│--│--│--│--│同上│├──┼────┼────┼────┼────┼────┼────┼──────────────┤│9│晶體1包│1│--│--│--│--│同上│├──┼────┼────┼────┼────┼────┼────┼──────────────┤│10│晶體1包│0.97│--│--│--│--│同上│├──┼────┼────┼────┼────┼────┼────┼──────────────┤│11│晶體1包│0.86│--│--│--│--│同上│├──┼────┼────┼────┼────┼────┼────┼──────────────┤│12│晶體1包│0.98│--│--│--│--│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