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胡伯增
陳薏淳 被告 陳延孝
廖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民國)│││├─────┼─────────┼────┼────────┤││自105年1月1日起│1.69%│自105年2月2日│││至105年3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36,360元│自105年3月30日起│1.62%│,按左列利率百分│││至105年5月17日止││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自105年5月18日起│2.62%│率百分之20計算。│││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