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3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林皇嘉 即 承崧 工程行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之訴訟代理權有欠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