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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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珮慈 即 泰皇 美容瘦身坊被上訴人即原告 畢紫昀
居臺中市○○區○○里○○街00○0號0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勞簡字第7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